辽足正式回应戴琳转会 国际足联将介入并立案调查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19:05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7月21日消息:辽足今日就戴琳转会一事发布正式说明,说明全文如下:
近日来,关于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戴琳的转会事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俱乐部一直本着严谨、规范的态度,按照相关规则、法规和正常的程序在维护自身的利益,现各种新闻报道频频出现,我俱乐部就“戴琳转会”事件正式表态如下:
1.2009年4月,Bosnia-Herzegovina(以下简称波黑)足协F.K.Slavija(以下简称斯拉维亚俱乐部)通过波黑足协向中国足协发来关于原辽足注册球员戴琳的国际转会申请(ITC),中国足协征求辽宁足球俱乐部的态度,俱乐部希望戴琳留下。但是根据国际足联的《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辽宁足球俱乐部和中国足球协会都无法阻止戴琳国际转会。从中国足球的大局出发,更多的本国球员出国踢球对中国足球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我俱乐部也希望戴琳能在国外更好地发展。
此后,我辽足俱乐部致函中国足协,表达我俱乐部的担心,我们认为如果戴琳在转会国外后短期内转回国内俱乐部必将造成国内转会市场的混乱。同时我们也向中国足协表明了态度,即在接受戴琳转会国外俱乐部的同时我俱乐部也会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则,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护我辽宁足球俱乐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展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形象。另外,我们考虑到年初几名中国球员自由转会国外俱乐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关于国内球员自由转会国外俱乐部支付国内俱乐部训练补偿费的案例在国内没有先例,我俱乐部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同时我俱乐部希望尽可能的减少外界的压力与阻力,认真地做好事情,所以一直没有就戴琳的转会事件对各界做出正面的说明,但是我俱乐部一直没有停止正常的操作。
2。戴琳,1987年11月28日出生,今年未满23周岁,戴琳转会波黑后,我俱乐部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0条及其附则4的相关要求,以及国际足联2009年各洲国家会员协会关于训练补偿费的分类,于2009年5月、6月先后2次通过波黑足协发函给斯拉维亚俱乐部,要求对方俱乐部支付戴琳的训练补偿费,戴琳于2004年—2008年在辽宁足球俱乐部注册参赛5个赛季,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每年需支付我俱乐部3万欧元训练补偿费,合计应支付我俱乐部15万欧元训练补偿费。
3。在2次发函没有任何回信的情况下,我俱乐部于2009年6月20日发函至国际足联(FIFA),要求国际足联介入调查,国际足联于2009年7月1日通过中国足协回复我俱乐部,要求我俱乐部在按照国际足联相关要求提供全部证据后,可以正式上诉并立案调查。
4。就在国际足联给我俱乐部回函,我俱乐部准备正式上述的同时,出现了戴琳要求转会上海申花的事件。在我俱乐部得到中国足球协会的最终决定,及中国足协向波黑足协发出戴琳国际转会申请后,我俱乐部通过波黑足协第三次向斯拉维亚俱乐部发函表明态度,如果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在戴琳转会上海申花后仍然不支付我俱乐部关于戴琳的训练补偿费,我俱乐部将正式上诉国际足联。
5。我俱乐部在向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索要戴琳训练补偿费的同时,也在关注戴琳的转会事件。无论戴琳转会哪家俱乐部,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七章第21条及附则5联合机制的相关规定,戴琳转会的下一家俱乐部应支付我俱乐部相应的联合机制费用,我俱乐部在正常向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索要训练补偿费的同时也会向戴琳的下一个俱乐部索要联合机制费用。
6。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规定,作为戴琳的培养俱乐部之一,波黑斯拉维亚俱乐部同样需要支付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一部分训练补偿费,戴琳的下一家俱乐部同样需要支付大连铁路足球俱乐部联合机制费。
“戴琳转会”事件出现以后,中国足球协会、各兄弟足球俱乐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都对事件本身及我俱乐部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在此,我辽宁足球俱乐部感谢各界的关心和帮助,我俱乐部会根据国际足联和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则、规定,合情、合法、合理的维护自身和中国足球的权益和利益,我们希望和大家一起努力为中国足球全面与国际接轨做出自身的微薄之力。
辽宁足球俱乐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